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总分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重点高校录取线以上的考生中,审阅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的、报有我校志愿考生的相关信息,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录取新生。在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情况下,则参考语文、数学和外语三门课高考总分择优录取。学校志愿级差为5分。优先录取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安排有适当计划录取以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高考成绩优异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提前投档或增加分数投挡的考生,录取中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将档案投给了我校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 我校生源基地中学推荐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2. 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二等奖以上者;
3. 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以上者;
4. 高中阶段参加市(地)级以上体育比赛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运动员;
5. 高中阶段参加市(地)级以上文艺调演比赛,个人项目获得二等奖以上者。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在获知本人高考总分达到所在省划定重点高校录取线后,将获奖证书复印件经所在中学加盖公章后寄送我校审查确认。
第十三条 学校只录取参加英语语种考试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采矿工程专业不招收女生,其它专业没有招收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第二学士学位生、对口单独招生、保送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和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