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河海大学按照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河海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重点院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 河海大学对学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河海大学的考生。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七条 河海大学对专业志愿采用专业级差的办法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每两个连续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分不超过5分)。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河海大学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照顾政策的加分,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河海大学是教育部批准实施自主选拔录取的试点高校,在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甘肃等十八个省(市)实行自主招生。凡上述省份中申请河海大学自主招生且经学校考核认定的考生,按照《河海大学2007年自主选拔录取的有关规定》(河海校政[2006]147号)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河海大学面向北京、天津、辽宁、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等省招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培养的国防生55名,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国防生招生政策实施录取。
第二十一条 河海大学校本部本科招生专业除国防生招生专业和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外,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河海大学常州校区招生专业限英语语种。
第二十二条 河海大学除国防生招生专业对男女性别有要求外,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三条 河海大学所有招生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国防生需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四条 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河海大学不予录取。 |